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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師生經通報屬開放性肺結核個案後續相關因應措施

疾病管制局來函:有關學校師生經通報屬開放性肺結核個案,其後續相關因應措施,復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大部99929()字第0990160805號函。

二、為顧及開放性肺結核個案的工作、就學權利及其尊嚴,並維護校內其他人員之健康,相關建議如下:

(一)被診斷為痰塗片檢驗結果陽性之傳染性肺結核個案,應遵從診療醫師開立之標準處方並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療,經治療兩週後即可大幅降低其傳染力。

(二)治療前兩週,病人應遵從醫囑住院隔離治療或居家隔離治療;並在痰塗片檢驗尚未陰轉以前,不得出入人口密集或密閉式之公共場所,如不得已須與人相處時,請其務必配戴外科用口罩。

(三)當病人經治療而致痰液陰轉,並於持續參加都治計畫直接觀察治療之情況下,即無具傳染他人之可能,可正常與人相處。

(四)注意教室的通風,亦可降低傳染機會。

(五)請學校務必配合轄區衛生主管機關進行後續接觸者調查追蹤作業如下:
     1.
檢查對象:
     (1)
與確診之結核病個案共同居住者(如:室友)。
     (2)
與結核病個案一天內接觸8小時以上或累積40(含)小時以上之接觸者(如:同班同學、社團團員、乘坐同班校車者)。
     2.
檢查方式:
     (1)
滿13(含)歲以上之接觸者至少應進行胸部X光檢查。
     (2)
未滿13歲之孩童接觸者,一律須作結核菌素測驗及胸部X光檢查。
     (3)
如為疑似聚集事件,則依事件狀況予以潛伏結核感染檢查及治療。

(六)經接觸者檢查發現的潛伏結核感染者,不具傳染性,可正常的與人相處,但其一生中約有10%的發病機會,故應鼓勵其參與潛伏結核感染之治療,即可降低9成之發病率。

(七)請依傳染病防治法,不得拒絕個案於校內工作或就學,並不得洩漏其相關資訊。

(八)有關潛伏結核感染之相關問答和治療流程詳如附件,若學校處理個別結核病個案或疫情時,對此流程或其他結核病防治相關事宜尚有疑問,請與轄區衛生主管機關密切聯繫或洽本局,以提供說明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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